名下沒有一輛實體單車,卻可以讓用戶暢騎各大品牌共享單車,甚至還鼓勵用戶共享第三方賬戶邊騎車邊賺錢,“全能車”APP為此被“哈啰單車”運營方訴至法庭。
2月22日,澎湃新聞()記者從上海市徐匯區(qū)人民法院(以下簡稱“上海徐匯法院”)獲悉,日前,該院對一起網(wǎng)絡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作出判決,認定被告“全能車”APP運營方構成不正當競爭,賠償原告“哈啰單車”運營方6150萬余元。
上海徐匯法院介紹,“哈啰單車”于2016年進入共享單車領域,定位為“通過數(shù)據(jù)交換連接人-車-生活場景,擴大出行領域邊界”,向用戶提供單次付費騎行、期間付費(購買年卡、季卡、月卡)騎行以及次卡(購買許可一定騎行次數(shù))騎行等多元服務選擇,并為用戶購買意外險。
“全能車”APP于2017年上線,號召用戶注冊為“全能車”用戶的同時共享市面上已有的品牌單車賬戶,雖也需向“全能車”繳納一定費用,但用戶每日依據(jù)共享品牌不同能夠獲得數(shù)額不等的收益,以此在短時間內積累了大量客戶。借助模擬登錄等技術手段,“全能車”APP可以實現(xiàn)對各大品牌單車開鎖、關鎖的物理功能,使其注冊用戶可以暢騎包括“哈啰單車”在內的各大品牌單車。
“哈啰單車”運營方認為:“全能車”運營方有違誠信原則,以浮動收益的方式劫持并分流了其現(xiàn)有及潛在客戶,攫取本屬于其本身的交易機會和商業(yè)收益,并增加其運營和維護成本,侵害其及其用戶的切身利益,構成不正當競爭。要求被告刊載聲明、消除影響,賠償經(jīng)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1.2億元。
“全能車”運營公司辯稱:“全能車”APP的信息聚合功能可以實現(xiàn)按需共享的高效分配,消除單車企業(yè)盲目投放實體單車的資源浪費,同時增加消費者福祉,讓用戶有車即騎行,不必下載、注冊、繳費多個品牌,而且用戶騎行時均使用真實賬號、足額付費,未增加單車企業(yè)的運營成本。
法院經(jīng)審理認為:“全能車”APP的出現(xiàn)直接沖擊并顛覆了以“哈啰單車”運營方為代表的共享單車企業(yè)“互聯(lián)網(wǎng)信息運維-共享單車硬件提供-向消費者提供服務”的閉環(huán)商業(yè)結構,通過引入不同共享單車的品牌選擇,直接增加了供應來源,不但成為單車騎行市場交易機會的直接爭奪者,也影響和改變了各項市場機制對資源配置功能的發(fā)揮,故法院認定“全能車”運營方具有競爭屬性,可以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。
針對被告是否使市場競爭秩序遭到破壞,法院重點從市場機制中的準入機制、供求機制、價格機制、信息機制、信用機制和創(chuàng)新機制六個維度對“全能車”APP的運營進行研判。
從準入、供求、價格機制角度來說,被告的運營模式使得單車領域競爭者不必再持有實體單車,一定程度降低準入門檻,提升行業(yè)競爭力。在該模式下,全能車“APP”在現(xiàn)實中沒有增加單車供應量,通過虛化注冊賬戶與真實騎行消費者之間的紐帶,人為制造了“供求迷霧”,使原告的定價機制發(fā)生錯亂。
從信息、信用機制角度來說,被告行為導致原告信息不對稱,即原告注冊用戶與實際騎行者不一致,騎行者若發(fā)生意外會面臨難以理賠的窘境!叭苘嚒盇PP的聚合性還使得每一個單車品牌所累積的商譽均可為其所用,搶占聚合品牌共享單車的交易機會。
從創(chuàng)新機制角度來說,被告的確存在商業(yè)模式和技術上的創(chuàng)新,但“全能車”APP的入場顛覆了共享單車市場原有競爭秩序,整個領域因此充斥著市場機制遭到人為扭曲后的亂象,此種狀態(tài)一旦長期持續(xù),絕大多數(shù)經(jīng)營者將失去公平交易的機會。
綜上,法院認定“全能車”APP的運營,侵害了“哈啰單車”運營方的競爭權益,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。法院根據(jù)原告提交的證據(jù)、“全能車”APP后臺相關數(shù)據(jù)、司法鑒定意見書和生效刑事判決中認定的事實計算原告實際損失,判決被告在報刊媒體上刊登聲明、消除影響,賠償經(jīng)濟損失6140萬余元及維權合理費用10萬余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