居住權是《民法典》物權編新增的用益物權的種類。居住權是指權利人為了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,按照合同約定或遺囑,在他人享有所有權的住宅之上設立的占有、使用該住宅的權利。
1、居住權人享有對房屋的使用權,目的主要是滿足居住權人的生活居住需要,故原則上不包括獲得收益的權利。
居住權登記,申請人可任意選擇就近的不動產(chǎn)登記大廳窗口提出登記申請,窗口按照統(tǒng)一規(guī)范要求受理,對申請材料全部進行電子化掃描,系統(tǒng)內部按電子流程辦理。辦理居住權首次登記的申請材料有:不動產(chǎn)登記申請書、申請人身份證明、房屋用途為住宅的不動產(chǎn)權屬證書、居住權合同。
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不可以繼承。居住權人死亡,當事人可以根據(jù)意思自由約定居住權期限,如果沒有約定,居住權一般至居住權人死亡時消滅。居住權消滅的,當事人應當及時到不動產(chǎn)登記機構辦理注銷登記,將登記于不動產(chǎn)登記簿的居住權信息注銷。
第三百六十六條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,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、使用的用益物權,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。
第三百六十八條 居住權無償設立,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。設立居住權的,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。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。